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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传动技术交流
政策法规
2022年第16期
总第50期
2022年05月23日发布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个人解读
工程技术部 李登辉
导读: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是在原安全规程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有部分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变、删减和新增。
由于规程内容较多,工程技术部李登辉部长根据自身经验和理解,将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与老版作了详细的对比,并以个人解读的方式,针对改动内容做了介绍!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学习上的便利,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
个人解读说明
1、本文解读内容仅为一家之言,如有存在解读不准确或错误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2、法规内容中,标注红色加粗文字内容为着重解读内容。
3、个人解读内容为根据与原法规内容对比后,个人理解的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九十九条)
法规内容: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 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2)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 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3)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九十五条: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 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4)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 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5)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6)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7)
个人解读:
(1)新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强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等级评估标准。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岗位,确保每项风险都有人管理、监控、负责。
未制定或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近年来一些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
(2)新增。煤矿重要设备材料的安全性能是确保井下防灭火的重要保证。
煤矿用输送带、电缆等都有相应的标准参照,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
某矿“9.27”胶带火灾事故(2020),因胶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发生胶带火灾事故,造成多人遇难。
(3)新增。根据《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 号)
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4)新增。明确回采及掘进工作面的数量限制。
(5) 新增要求。
(6)新增要求。吸取经验及教训,山西平遥某矿 “11·18”事故(2019)。
(7)增加禁止“毁坏”安全煤柱要求。
第二部分(第一百条至一百九十九条)
法规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二)......
(三)......
(四)......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8)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2.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9)
3.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4.(10)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5.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11),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12)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 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13)
第一百九十四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 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 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14)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个人解读:
(8)调整行文逻辑。
(9)删除: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10)删除“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11)由“时”改为“前”,确保机器动作前预警,增加安全性。
(12)确保除降尘装置与机械联动。
(13)明确中型以上突出矿井延深开采深度限值,小型突出矿井采深限值。
(14)结合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经验教训,增加以上规定。
第三部分(第二百条至二百九九十九条)
法规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 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15)
(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取消条一限制条件)
(四)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或者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天。
(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16)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
(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五)......。
(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管理。
(七)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八)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17)
第二百三十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经评估、鉴定或者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能力 不得超过8Mt/a,不得核增产能。
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伸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18)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九)......。
(十)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严禁同一区域两点及以上同时扩修。(19)
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20)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 作业。
停产3天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21)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22)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弱冲击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层放顶 煤工作面、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 小于120m,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整体稳定性要求。(23)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 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 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24)
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 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 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至少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内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25)
个人解读:
(15)新增。
(16)新增。对防突措施的钻孔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17)新增。提高防冲击地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制度化要求。
(18)明确冲击地压矿井的产能限值,按防冲要求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19)新增,强化防冲措施。
(20)加强预警监测工作。
(21)调整工作面类型。明确为“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
(22)减少危险区域非必要人员,降低风险。
(23)量化冲击危险区域超前支护长度。
(24)新增。总结吸收双鸭山某矿“3.9”火灾事故经验教训。
(25)新增。明确采空区疏放水要求。
第四部分(第三百条至结束)
法规内容:
第三百零三条: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且有突水危险 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和导含水情况,超前采取防治措施。
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26)
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27)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 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30m,拐弯巷道大于100m。
(二)煤(半煤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00m,拐弯巷道 大于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工作面进风巷内。(28)
个人解读:
(26)新增。明确对厚层坚硬岩层下采煤工作面、浅埋深或急倾斜煤层的防治水要求。
(27)在作业规程中增加“撤人” “警戒”措施要求
(28) 新增。明确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
(本稿件由中矿传动市场部整理编辑,经中矿传动技术支持团队审核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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